宋代榜文的社会治理作用

宋代官府在处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运用榜文传递命令。宋代官员与地方官府将行政约束力与社会权威性赋予榜文上,使其具有法律效力。民众对榜文内容的接受、认可与遵从,正是宋代官方社会力量的体现。

在此过程中,榜文宣扬命令的功能得以突显,并在具体实施时表现出其他功用。榜文作为命令使用时,兼具传达信息、约束行为、教化风俗等,表达宋代统治阶层社会态度的多重功能。在榜文内容的书写与表达方式上,不仅表现出官员对治吏与治民的不同标准,同时也反映了地方官府教化民众的理念。

宋代官员榜文的社会治理功能

皇帝作为宋代的最高决策者,着眼于宏观层面处理政务,皇帝发布的榜文内容中也同样具有宏观性。皇帝发布榜文管控官员,是为了预防其越轨行为给王朝统治带来的不良影响。而发布榜文于地方时,则着重于制定规则,以完善社会治理体制。

对士风的砥砺

本文在对宋代榜文的颁奖程序进行研究时,发现榜示朝堂用于诫谕百官的榜文,都围绕着同一个主题展开,就是越职言事。禁止官员越职言事,是宋代皇帝发布朝堂榜文中的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官员越权,以维护皇权统治。

由越职言事到砥砺士风

宋代对越职言事官员的贬黜与榜示,至少在真宗朝就已出现。到仁宗时期,这种现象更加明显,景祐三年,范仲淹因越职言事,被贬官榜示朝堂之后,仁宗朝又出现几次贬官并榜示朝堂的事件。

其中在皇祐三年,宋仁宗曾颁降《贬唐介后榜朝堂诏》并榜示朝堂。此诏书榜文发布的前因后果,在《皇朝编年纲目备要》中有详细的记载。此事因张尧佐与唐介之间的矛盾而起,以唐介贬官告终。张尧佐是仁宗宠妃的伯父,因外戚关系被封高官。唐介对于此事颇有微词,试图以言官之责,拉其下马,但屡次未果。因而唐介便将矛头转向文彦博,言其“显用尧佐,阴结贵妃,陷人主有私后宫之名,而自为媒[谋]身之计”。

唐介这一行为引起了宋仁宗的强烈不满,认为他诬告文彦博,损伤贵妃名节,将其贬黜。此事就表面而言,因唐介不能尽职,诬告朝臣而被贬。但从实际来看,仁宗认为唐介“卑图柄臣,下轻上爵,干非己任,侵及主权”,并以“指言执政”为由将其贬黜,并将此事榜示于朝堂之上。

这是其中一例,在此之后宋仁宗嘉祐三年责降郭申锡,发布也用了越职言事之名。这件事是因时任三司盐铁副使的郭申锡与李参在政务上的分歧,郭申锡弹劾李参,言其“尝遣人赍河图属彦博”,仁宗查证后认为郭申锡污蔑李参、文彦博,将其贬官,而文彦博也在此事中再次罢相。

这两次贬官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点,原因都是朝政不合、弹劾朝臣。前一次事件中,仁宗要求官员以唐介为戒,各自有守,切莫越行。而后一次事件中,皇帝同样训斥了官员。

由此仁宗开始对朝堂中屡次出现的因朝政不合而弹劾朝臣现象进行反思,并发出“朕常患民之好争,而风俗渐靡于薄也,思有以革正之。非吾士大夫躬率以义,而道之于善,则何以哉”的感慨。在此基础上,仁宗又言:“士人之行,乃至是乎!使无细民,何所视效?”这一言辞的出现,表明了仁宗将政局不稳的因素归咎于士风不纯上,包括在社会治理中产生的各项问题,也认为是由士风不纯引起的民风不淳。

由此可知,宋代皇帝对士风的砥砺首先是以整顿朝纲为目的的,继而将砥砺士风视为砥砺民风的前提。随着之后神宗、哲宗、徽宗时期党争愈演愈烈,皇帝更认为是由官员士风不纯导致的政局不稳,而政局不稳又导致了社会的不安定。于是宋代皇帝通过广发榜文的方式,规范官员的德行。从而对官员的不良风气进行了长期的防弊,这种防弊在南宋时期也未减弱。

哲宗、徽宗、钦宗三朝的士风砥砺

北宋哲宗、徽宗时期通过榜文对官员士风整顿的情况,比之仁宗时期更甚。宋哲宗、宋徽宗时期以越职言事为由榜示朝堂时都用到了敕榜,较之于北宋中期使用诏书榜文形式榜示朝堂,敕榜更具有行政约束力,皇帝用敕榜方式规范百官德行,也是为了提升法律对官员德行的约束力。

在绍圣四年,哲宗发布了《诫饬在位敕榜》,在这道敕榜中揭示了当时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即“念今在廷之臣,鲜知事君之义。崇乡原以为善士,造虚誉以进无能。以交私合党相先,以奉法首(守)公为讳”,而这些问题又影响到了当时的社会,使之“疑天下之听于未孚之际”。于是哲宗发布敕榜,以期改善士风。

南宋时期对士风的砥砺

宋高宗时期皇帝依然运用榜文砥砺士风,绍兴二十九年,宋高宗发布诏书曰:“朕日与二三大臣宵旰图治,而士习骄怠,不恤事机,以偃蹇自如为高,以缄默不言为智。朝廷有期会而不应,省部文符屡下,监司郡守视之邈然,岂肯协济国事?可丁宁告戒,并宰执、台谏率先所职。有仍前骄怠者,重置于法,仍榜朝堂。”其中“重置于法,仍榜朝堂”表明此诏书是以榜的形式颁布于朝堂,并欲用重惩之式诫示群臣,以正官风。

这种榜示朝堂戒谕官员的行为是对官员的一种预警,以期达到官员自我约束与反省的目的。与北宋时期榜示朝堂榜文所不同的是,南宋时期皇帝将榜文中诫谕官员的范围扩大,不仅包括朝臣,也涉及地方官府官员,即监司、郡守等。说明皇帝对于官员士风的管控,已经由朝堂扩展至州郡一级。当然,这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问题:朝廷命令下达地方之后常成为徒挂墙壁的虚文,不能惠及民众。这也是皇帝希望通过革弊士风从而解决的实际问题。

南宋嘉泰元年宁宗也曾下诏书云:“士风躁进,殊不为耻,近日尤甚。自此尚或不悛,须指名弹奏,当议黜责。可牓朝堂。”宁宗在诏书中将士风与官员官职的黜降相联系,表明了士风对南宋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皇帝对官员行为重视,也是皇帝利用榜文砥砺士风的原因之一。

对吏治的整肃

除了发布榜文砥砺士风外,发布榜文对地方官员进行管控,也是宋代皇帝治理社会的方式之一。

皇帝发布的许越诉榜文

皇帝发布允许民众越诉内容的榜文,在管控官员的基础上,维护民众的权益。在宋代,法律对越诉行为有严格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除皇帝特许外,民庶所有越诉行为都是违法的。

既然越诉事件带有违法性,连受理越诉案件的官员都要因此受惩,为何皇帝还要特下诏令许其越诉,并以发榜的形式告知民众呢?这一问题关系到宋代社会秩序的维护,禁止越诉的法令,在《唐律疏议》中亦有相关记载,法令由唐代沿革而来,加之宋代祖宗之法中所遵循的“防微杜渐”的理念,成为统治者完善社会秩序的方式之一。

不过,禁越诉的前提是宋代要有良好的官僚体系,若在官员不能尽责、徇私舞弊损害民众利益时,仍禁止越诉就会导致民怨积累,必然会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以至于危害社会秩序。在这种情况下,皇帝发布榜文特许民众越诉,以放宽法律限制,使民怨得以申诉,形成以昭示皇恩为主的社会导向,这是

榜文在皇帝许越诉事件中发挥的社会功能。莫濛将地方官员肆意增加民户纳税数额,而民怨无法伸张的情况上书皇帝,奏请允许民众越诉。皇帝考虑到官员“别立名色”对民众的危害,以“条法揭示”即榜文形式特下诏令,允许民户越诉。这种在特定条件下发布的榜文,是用对原有法律内容进行修改的方式,显示皇帝超越法律的权威,并起到消除民怨的效果。

以季为单位的榜文时限

宋代发布榜文的法律效力有着一个期限。一般而言,榜文法律效力的时限依榜文的张贴时效而定。榜文从张贴一刻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若榜文的内容中规定了具体时间,则在其规定的时间段中都具有法律效力。若榜文内容中未规定时间,则贴榜之日到消榜之日,就是榜文的法律时限。若榜文内容明确规定为永式,榜文的法律效力,是在发榜之日起到这一朝代灭亡之前。而具有永式内容的榜文,因载体原因不能一直被张榜于某处,一般都会被收录编撰,出版刊行,保证其效力。

总上而言,皇帝虽然发布了许多砥砺士风、规范官员行为的榜文,但王言榜文中宽恤民众的榜文实难大肆传播,由此也造成了皇帝治理社会的一些阻碍。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地方官府都会轻怠张榜事宜,上文所举,只是部分官员的非法行为。无论如何,皇帝发布的榜文始终是需要通过地方官府进行传播,通过地方官府对榜文的榜示,以此完成对宋代社会的治理。

对地方的治理

宋代皇帝在治理社会时,除了对士风进行砥砺、对地方官员的行为进行管控外,皇帝也直接利用榜文颁降一些命令,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在研究皇帝如何利用榜文进行社会治理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一件事,就是在民众的认知中,所有皇帝颁降的命令都是法律,所有地方官员发布的榜文都是需要被遵守的。由此,皇帝颁降的命令,不管合理不合理,民众都需要遵守。

皇帝发布榜文的意义,就是通过禁约数量的增加,在加大民众自由度的情况下,降低其合法行动与非法行动的机会,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因此,皇帝先要发布一些命令,预防犯罪。

对盐、酒、茶税收的管控

在经济方面,宋廷与地方官府关于酒、盐、茶等重要税收的管控,有着十分严格的法律规定,并在榜文中有所体现。各种关于盐、酒、茶的约束、禁令中,茶、盐以禁约为主,尤其在南宋时期,绍兴二年,尚书省云:“养兵全仰茶盐课入,自来强买盗贩,论至于流配,前后戒约,非不丁宁。访闻亭户规利,尚将所煎盐货私与百姓及罪人等交易,结众盗贩入城货卖,理当严行禁止。”

皇帝“诏令尚书省降黄榜付诸门晓谕,专委捕盗官用心巡捉,仍令逐军统制官常切觉察。及许人告捕,每名支赏钱二百贯文。犯人取旨,常法外重行断治。统制官知情,与同罪;失觉察,减等”。从上可知,盐茶之税属于军政支出,宋代朝廷对茶盐税的管控十分严格,禁止私犯茶盐是官府发布茶盐榜文的重点内容。

宣和六年发布的命令中就有“今后应弓兵等解到私盐,如合赴盐场送纳,即封记,本州差人押赴送场,不得令元解人送纳。仍分明出榜晓示巡捕、弓兵知委”这样的内容,宋代命令中对民间贩私盐押捕的严格规定,并将内容发榜,这体现了朝廷与官府对于此类事件的重视程度。

对民众命令的下达

由于官员承担着治理民众的责任,宋代的统治者除发布榜文规范官员的德行外,亦令官员对民众施以教化,并劝其在实施移风易俗的政务过程中,可躬行其职。南宋高宗在谕江、湖、闽、浙、广南路州县官吏的诏书中言:“风俗乃狃于习俗,行或不良,时冒吾禁,其洗心易虑,务自悔革,勿蹈大刑。”诏书中皇帝命令官员在纠正民众观念或行为的过程中,以劝谕为主,尽量让民众从思想上得到正确观念的认知,而不是强制性要求民众服从。

从中亦可看出,宋代统治者主要针对官吏的思想与不当行为进行纠偏,对民众思想与行为上的纠偏,仍由地方官员完成。乾德四年发布的诏书中也言明:“如闻西川诸色人移置内地者仍习旧俗,有父母骨肉疾病,多不省视医药。宜令逐处长吏常加觉察,仍下西川管内,并晓谕禁止。”即用劝谕的方式更正民众的不良风俗。 榜文的发布是由宋代皇帝秉承着“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祖宗之法,对宋代社会防微杜渐式的规划。

就朝堂而言,其表现为禁越职言事,而转向地方官府官员,则表现为各级官府之间的权力制衡,再转向民众,则是不许其随意越诉。宋代皇权由中央到地方的步步紧缩、层层递进,使得地方官员虽然在名义上有诸多权力,而在真正实施的过程中却处处受限。这便导致地方官员只能在其有限的范围之内,尽可能的发挥社会治理的才能,同时还要处理好朝廷与民众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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