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时三刻开刀问斩,这时是否会出现皇上驾到刀下留人的情况?

在很多清代影视作品中,经常见到某一罪犯被押赴刑场,临近午时三刻处斩时,就会有人大喊一声“刀下留人”,随后便拿出皇帝圣旨当场予以赦免。

比如《雍正王朝》中就有两个例子,一是康熙帝亲临刑场释放张五哥,二是宝亲王弘吏奉旨赶赴刑场赦免李绂。然而这仅是影视剧中才会出现的镜头,实际上所谓的“刀下留人”,在清代根本不会出现。

一个罪犯被判死刑要经过重重审核

按照《大清律》的规定,凡民事、刑事案件,一般要在当地的州县衙门上诉。作为基层的亲民官,州县老爷所拥有的司法权是极其有限的,因为自古以来生杀予夺是皇权的象征,从不轻易下放。

作为基层法庭的法官,州县官仅仅被授权就民事案件以及处以不过笞杖或枷号的轻微刑事案件做出判决。杖刑以上的徒、流乃至死刑,不仅州县官无权定罪,就是到了国家最高司法部门刑部,也是需要请示皇帝的。

印象当中,清代官场腐败,曾出现过不少的冤假错案。这的确是事实,这些冤案中很少有死刑,大多是一些轻微的司法案件。有清一代,地方官草菅人命的情况还是很少见的。

实际上,朝廷对地方官的司法权也有严格的监督制度。这里就有必要介绍清代司法中的几个专业术语:失出、失入;故出、故入。

失出,即州县官由于过失,宣告判决轻于该罪法定的刑罚。比方说,本该判鞭笞五十的却判了鞭笞二十;失入,即由于过失,宣告判决重于法定刑罚的。

如果出现失出、失入的情况,州县官就要受到惩罚,最轻的是罚俸一年,重的则是降级或革职,要依严重程度而轻重有别。

凡被定为失出、失入的,都有一个先决条件,即过失导致的,而非主观意愿。如果州县官的判决被认为是故意加重或减轻的,则归为“故入、故出”,那么所面临的惩罚又不一样了。

按照《大清律例》的规定,州县官如果故意枉法且判决已经执行,一经查实,那么他本人则要受到同等的处罚。如犯人受杖一百,那么州县官也要承担同等的罪。

杖刑以上的罪犯,州县官要上报各省督抚,然后将卷宗统一交到刑部。从每年的二月份开始,刑部就要进入秋审程序,全国各地的重大刑犯也要押解京城统一受审。

秋审严格意义上来说,主要还是针对各省上报的死刑犯。到底是生还是死,须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等三法司重新审理,结果出来后再上报皇帝。

刑部秋审工作责任十分重大,参与秋审的都是刑部经验最丰富、司法最专业的精兵强将。他们共同组成了一个机构叫“秋审处”,在这半年中,他们工作压力大、责任重,绝不能出现任何的纰漏。

朝审定生死

秋审之后就要进入朝审阶段,通常情况下刑部拟定的罪名都会得到皇帝的批准,该勾决的勾决,该缓刑的缓刑。当勾决清单出来之后,这些犯人就要在该年的秋后,统一在菜市口斩首。

从基层审判到刑部复审,再到秋审、朝审,一个罪犯最终被定为死刑的,基本上板上钉钉,不存在有冤枉的情况。只不过在具体量刑的过程中,同为死罪却因个人情况不同,其结果也各异。

罪犯的家庭情况往往会影响最终的审判结果,比如说罪犯是独子且家中父母年事已高,这种情况下,就会由斩首改为斩监候。不过这都要看皇帝的最终态度。

康熙是个仁慈的皇帝,他晚年勾决时往往会对死刑犯网开一面,甚至有的年份勾决的死刑犯仅有数人。乾隆皇帝执政初年,也实行宽松的政治,不轻易杀生,很多本该斩首的死刑犯,在刑部大牢里熬了一年又一年,最后都还是个斩监侯的罪名。

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一旦犯了死刑就不存在什么“特赦”的情况。只有朝廷官员犯罪,才会得到皇帝的特旨予以免死。这种情况是十分普遍的,从康雍乾三朝的情况来看,很多本是死刑的官员,最终的结果都是流放边地赎罪。

但皇帝特旨赦免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在正式量刑之前,即刑部秋审时皇帝就会做出指示,该赦免谁就赦免谁。绝对不会等到押赴刑场时才一时兴起,下一道圣旨到刑场去放人。

因为大清的法律是朝廷制定的,严格意义上说是皇帝制定的,司法是国家的重要制度,皇帝自然不会主动去破坏司法公正,所以所谓的刀下留人听听就可以了,万万不可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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