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四等人、初夜权和蒙古帝国:1271年12月18日大蒙古国可汗忽必烈下诏改国号为“大元”,元朝建立。
这里要解释几个基本概念,大元等不等同于蒙古帝国,不能这么理解。实际上,大元是忽必烈建立的元朝,地盘是今天的中国、外蒙古以及远东地区。
而蒙古人另外还建立了4个汗国,分别是:钦察汗国、察合台汗国、窝阔台汗国、伊儿汗国。
元朝和这四个汗国一度敌对,甚至互相开战。除了伊尔汗国以外,其余三个汗国根本就不支持忽必烈,而是支持阿里不哥。后忽必烈打仗击败阿里不哥,将其毒死,引起另外三个汗国的愤怒,双方多次交战。直到1303年元朝建立以后30年,四大汗国才形式上承认元朝为成吉思汗的合法继承人,但双方冲突依旧。达成协议以后第二年,1204年,察合台汗国入侵窝阔台汗国,元朝忽必烈也趁机夹击。激战到1309年,察合台汗国灭亡,分别被察合台汗国和元朝瓜分了领土。除了战争以外,四大汗国也并不归属元朝统治,完全是自成一体,双方的联络也逐步中断。
钦察汗国中后期早已严重突厥化,蒙古人所剩无几。汗国的宗教改为伊斯兰教,汗国也高度伊斯兰化,丢弃了藏传佛教传统。
可以这么说,钦察汗国后期早已面目全非,甚至不能说是蒙古人执政的汗国。而钦察汗国是1480年才灭亡,元朝早在1368年就被驱逐出中原。所谓的蒙古帝国,同元朝没有什么关系。元朝实际控制的领土,仅仅是比中国历史版图略大而已,尚且没有控制新疆。
另外,蒙古没有四等人制度吗?只是没有明文写出来,实际上却是有的。
所谓四等人制度,主要是蒙古人为尊,色目人(西域人)第二,汉人也就是北方汉人和其他民族第三,抵抗到最后的南人、也就是南方汉人是第四。
这对于蒙古人来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其实,在蒙古人入主中原之前,他们还是奴隶制度。相比奴隶制度,在蒙古人看来,四等人制度已经算是好的了。作为统治阶级的蒙古人,以及官僚的色目人,地位强于被统治的汉人和其他民族,简直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实际上,法律也规定了蒙古人的特殊地位。众所周知,元朝的汉人占绝大多数,蒙古人和色目人都是很少的。
台湾历史学家萧启庆的研究指出,元朝蒙古、色目人占全体宰执(宰相)的七成,而汉、南人约占三成,两者之差距不断扩大。
职位分配也与族群有关,职位愈高,汉、南人愈少。丞相、平章几为蒙古、色目人所垄断,汉人主要担任执政,南人则几乎没有出任执政。
在元朝的473名宰执中,蒙古、色目占70.2%,汉人、南人占29.8%。蒙古、色目所占比率有逐步上升之趋势,由前期之52.9%,上升为中、后期之71.6%及75.9%,而汉人、南人则由前期之47.1%递减至中、后期之28.4%及24.1%。
就职位言之,职位愈高,蒙古、色目愈多,汉人、南人愈少。“南人始终遭受严重排斥。在蒙古、色目族群中,蒙古人与色目人分享政权,元廷因需借重色目人的统治能力,色目宰执的任用人数超越蒙古人。
但丞相之任用,始终以蒙古人为主,而平章则以色目为主。中期以后,略有改变。总之,由宰执的任用看来,元廷对征服族群的区隔始终未曾减小。”
显然,南人几乎没有什么政治权利,最高权力掌握在蒙古人手中,色目人则是他们的代言人。
具体法律上,区别也很大。元法规定杀人偿命,并赔付死者家属五十两银。然而蒙古人杀死汉人,不需要偿命,仅仅被罚从军出征,再罚一些粮银。汉人、南人犯罪后都要于手臂或脖颈刺字,作为永久的侮辱,而蒙古人和色目人则不需要。如果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能还手只能报官,倘若还手要被问责。
初夜权是假的?
其实,这个世界上除了原始部落以外,不存在初夜权一说。即便是欧洲的特殊时期,初夜权也只是一种传说而已,应该理解为领主的性特权。也就是,在领主地盘的少女,首先由领主决定是否娶为妻子。只有领主放弃这个权利,少女才可以自由结婚。当然,领主也不是搞一夜情那样,睡完就走,大多还是要娶回家的。这类似于中国的皇帝选妃制度。实际上,初夜权更多只是一种经济剥削。少女结婚须得到其居住地领主的允许,这通常需要缴付一笔税金,作为对领主的补偿。
同样道理,蒙古人攻打中国时期,烧杀奸淫是寻常事。和平统治后,这类事情就减少了,毕竟不能将自己养的羊都弄死。所谓的蒙古人初夜权,也是蒙古人的性特权。
蒙古人没有太多初夜概念,他们当时还是野蛮状态,成吉思汗长子甚至是敌人的野种,他也不在乎。蒙古人看中的是性特权,也就是在以往部落内,有地位的领袖首先挑选部落的女人,成为自己的妻子。自然,如果部落非常大,头领不可能选择太多女人为妻,也至少名义上保持这个权力。也就是,其他男人都不能和头领抢女人,除非头领自己放弃。
大体上,这就是对辖区的汉人少女的特权,必须经过蒙古人的选择和同意,才允许出嫁别人。而蒙古人流行多妻制度,几十个妻子也是寻常,且不管是什么民族。如果真的是漂亮的汉族少女,大多逃不过蒙古人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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